宗教场所建设审批程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程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新建(在宗教活动场所现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改建(对宗教活动场所已有建筑物进行翻新、改造)、扩建(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原有用地范围新增建筑物)、迁建(异地重建)等建设程序,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会化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法制化水平,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宗教领域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宗教活动场所对本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应当遵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相关审批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活动,应当征求本场所原登记机关〔所在地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理由,项目的选址、规模、工期等情况说明;
(二)本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意见、本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县级宗教团体的意见(无相应县级宗教团体的,应提供相应市级宗教团体的意见);
(三)项目设计草图、位置意向图、初步效果图及初步方案;
(四)建设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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