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支队[精选多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举报投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处理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检举和控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对举报投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包括用工行为发生地和用人单位住所地。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下列单位的举报投诉:
(一)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对青岛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举报投诉,以及对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辖区内除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单位的举报投诉,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管辖权:
(一)举报投诉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无用工组织的,转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区(市)管辖;举报投诉时用人单位已迁址的,由迁址后的区(市)管辖;
(二)当事人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涉案单位仅为用工单位的,由1
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涉案单位有劳务派遣单位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区(市)管辖;
(三)用人单位在不同区(市)建立分支机构,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市)管辖;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管辖;
(四)现场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突发事件发生地与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
(五)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指定管辖。
第八条案件受理后,用工行为发生地或用人单位住所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管辖权。
对多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举报投诉案件,由最先接到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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