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与执法规范化
乌海市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支队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的对象为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部门、各区大队及所属现役警官。
第三条执法规范化量化考评的范围包括:
(一)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二)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和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四)消防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第四条消防执法规范化总体要求:
消防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运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全面实施网上执法,严禁违反规定实行网外执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支队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由纪检部门、政工部门、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领导小组,实行各级行政领导抓部署,政工纪委领导抓整改落实的执法工作监督机制,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业务量化考核工作,政委、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教导员负责抓执法监督整改落实。
第六条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采取网上工作量考核、网上执法质量反查、日常督察、执法案卷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
1行。
第七条执法规范化考核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载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定期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支队对大队和防火处有关业务科室每月组织一次定期量化考核,公布考核成绩。考核由支队防火处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执法质量量化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第十条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总成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个人成绩=100+a-b-c-d其中:a为网上工作量考核得分;
b为网上执法质量反查扣分c为日常督察扣分d为执法案卷审查扣分
单位总成绩=100+a第十一条执法量化考核成绩实行个人、单位分别统计计算,列入年终个人、单位成绩。作为考核评比、提拨任用的基础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及加分(扣分)项目均指主责承办人,法核人、审批人按30%加分,按100%扣分。
第十三条支队防火处应建立大队、防火处执法科室以及防火处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大队应建立本级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
第十四条对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由政委组织安排,专职纪委副书记负责抓支队防火处行政许可案件的督办,政治处主任负责支队防火处监督检查类案件的督办,教导员负责抓大队存在问题的督办,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
2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量化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可以视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处理。
第三章消防监督执法系统网上考核
第十六条消防监督执法系统网上考核每月5日前进行,对上月网上执法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网上工作量考核。
(一)全面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定期维护重点单位基础信息。随机抽取10%的重点单位,有一家信息不录入或不完整的扣录入者0.5分,更新不及时扣0.5分,弄虚作假的扣2分;大队领导扣除相应分值的50%;防火处、大队行政领导每月未部署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活动的扣3分。
(二)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消防监督检查数据,每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处加1分,每下发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加1分,每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加2分,每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处加1分,每下发一份临时查封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大型活动安全检查意见书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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