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5篇范文

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解读

2009年12月25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开始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在制度层面对渔业权物权属性的进一步诠释,对于规范渔业水域的占用补偿、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渔业水域之于渔民犹如土地之于农民,是渔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迅猛推进和新一轮开发大潮的掀起,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拉大城市空间、缓解日趋紧张的工业用地供需矛盾,大批上马“滩涂围垦”工程,在这些已启动和计划启动的围垦项目中,有相当部分滩涂和浅海是当地渔民几代人开发利用的传统养殖基地,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生产资料。而围垦工程的上马,断送了这些养殖渔民的“活路”,作为弱体群体的渔民将失去世代赖以谋生的渔业水域滩涂。由于不少渔民文化偏低、年龄偏大,转产转业困难,渔业水域被占用后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渔民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引发集体上访,渔民“失海失水”现象逐渐演变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性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损害渔民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更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如何切实解决好渔民的“失海失水”问题,即成为各级政府,尤其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予以正视与考虑的现实课题。

但考量现有法律制度,从已有的涉及国有渔业水域被占用后如何对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规定来看,并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1、《渔业法》中有关渔业水域被占用后的补偿、赔偿规定有两条,其第十四条仅规定对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对国有渔业水域滩涂的补偿并未涉及;第三十五条水工建设对渔业资源的损害赔偿规定,是对国有渔业资源的赔偿,并未涵盖对渔民的占用补偿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补偿规定,仅限于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无法涵盖面多量大的渔业生产用海,且公共利益的界定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极易产生规避该条规定适用的情形。《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虽然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公共利益需要和旧城改造的限制,但其以“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的规定”,则易造成实践中大量占用国有渔业水域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的情形出现。

3、虽然作为规范海域使用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之第三十条,对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当然包括用于渔业生产的海域使用),规定应予相应的补偿,但其亦仅限于因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且仅为原则规定,缺乏实践操作性

现有法律对国有渔业水域被占用后对渔民如何进行补偿的制度缺位,致使大量“失海失水”渔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严重地影响了渔区社会稳定,加快建立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机制即成为现实需要。为此,我省在2002年制定《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规定因规划调整和国家工程建设使用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应当对持有该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同时授权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从而为建立我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机制留下了制度空间。


(未完,全文共5649字,当前显示13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