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各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非伤亡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试行)》(河南煤业化工[2009]222号)和《永煤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永煤控股[2011]6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1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16)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19)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积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未完,全文共9220字,当前显示14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