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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架构与思路方向

农业税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思路

目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仍然属于试验性质,这项改革仍然是在旧的城乡利益格局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的背景下进行的。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既不是对农民从事农业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商品税,税制不科学。与其他产业和社会阶层承担的税负相比,对农民按土地常年总产量征收8.4%的农业税,税率偏高。农业税并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明显不公。因此我们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统一城乡税制,以税惠农。我国农业税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减少、以至完全取消专门对农民设置的税制体系,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城乡统一税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建立城乡统一的税收体系,可采取分步到位的方式。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条件,要及早取消农业特产税。下一步农业税的改革,可采取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系统。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这种“以税惠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建国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农业税制度,它对我国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现有农业税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说,它已经构成了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障碍。改革农业税制度已经成为目前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本文从农业税的目的及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农业税制运行中的问题,指出我国的农业税制度改革涉及到整个农村的税费改革,并根据我国的客观经济情况分析我国农业税制发展的方向。

一、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农业税制度的目的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我国农业税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并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显然,这些词句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也说明农业税制度的目的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通常来说,税收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分配关系、筹集财政收入进而为社会公众提供适度的公共产品及服务。而农业税制度的目的则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政府与农村居民的分配关系,规范政府与农民在农业收入上的利益关系;二是保护农村居民的土地使用权益,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三是为基层政权的运转提供一定的财力基础,但不是其全部财力基础。总的说来,现有农业税制度的目的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彻底的改革。

2.农业税制度的性质不清晰

根据农业税的性质,可以将农业税分为三种类型,即收益型农业税、流转型农业税和土地(财产)税。第一,收益型农业税是对农业生产的收益进行课税,它有总收入与纯收入课税之分。第二,农产品流转税是指将农产品流通纳入税收分配体系,欧共体实行的增值税将课税范围扩大到农业,就是这种性质的农业税。第三,土地(财产)税是指对土地本身进行课税,可以分为土地财产税(狭义)、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税等。狭义的土地财产税是对土地所有者的课税;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使用者的课税;土地转让税包括土地所有权转让税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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