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范文
附件1
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保障和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四川大学关于加速发展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川大校„2004‟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其在学校工作期间或利用学校的科研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国家规定均属职务发明条例界定范围,其成果所有权属四川大学。
第三条凡我校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不得将利用四川大学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归属于四川大学的职务发明占为已有,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私自转让和私自对外合作,不得变相转让和变相对外合作。
第四条结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情况,本管理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指四川大学所属各单位科技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校外或校内股份制企业合作。
(二)技术秘密转让。技术秘密是指所有权属于四川大学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除专利技术以外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将前文所涉及的属于四川大学技术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四川大学职务发明创造。
(四)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将四川大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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