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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重庆市武隆仙女天然色素有限责任公司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产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产品;

(二)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休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

(三)含有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产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本公司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和重庆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公司积极争取和寻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本公司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县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产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八条

本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

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

本公司判定产品是属于不安全产品,应当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条

产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产品用原辅料、添加非产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产品当作产品;

(三)产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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