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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

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阳府发〔2007〕3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要,每年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农村低保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奖励等。

县统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教育、扶贫、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对象的调查、复核、公示和低保金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书接受、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服务。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凡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有违反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法律法规行为,没得到依法处理的;

(七)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与户主无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挂靠户口人员;

(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特殊原因辞掉工作的;

(十)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他义务劳动、好逸恶劳的人员;

(十一)享受低保期间有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第八条家庭人口的核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以《婚姻法》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为依据,按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并共同生活的依据核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户口不在本县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纳入申请人家庭计算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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