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江苏省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方案》(苏信用办〔2011〕4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先行在国控重点企业推行,待经验成熟后,在地方重点企业及其他企业推行。

国控重点企业是指评价年度环保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企业。国控重点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省辖市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提交说明材料。

地方重点企业是指市、县(市)环保部门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按本辖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荷排序,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达到当地排污总量80%以上所确定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

第五条评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

第六条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审核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指导市、县(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省辖市环保局、县(市)环保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动态修复核查和信用管理。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复核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和信用动态修复核查结果;监督所辖县(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价实施


(未完,全文共2735字,当前显示84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