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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2076号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现将《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放大融资担保规模,增强信用和抗风险能力,规范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强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再担保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简称再担保资金),是指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再担保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的,由市财政主要出资,为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为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再担保资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指导思想,旨在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强信用、分散风险、引领提高、规范发展的再担保服务,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担保机构的信贷支持。再担保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项使用、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再担保责任余额与再担保资金的放大比例,最高不超过再担保资金余额的10倍。

第五条再担保资金以市财政出资为主,同时可以吸收担保机构等社会资本的出资以及社会各界的捐助。市财政可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增资。

第二章再担保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再担保的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再担保的范围

再担保公司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机构的以下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

(一)企业银行贷款担保;

(二)企业融资租赁担保;

(三)企业信托计划担保;

(四)企业债券担保;

(五)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担保;

(六)企业银行票据担保

再担保公司超出上述范围提供再担保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担保机构下列担保业务不属于再担保保证范围:

(一)企业民间借贷担保;

(二)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质融资担保;

(三)以置房、购车及消费为目的个人贷款担保;

(四)从事房地产、娱乐、投资以及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及本市限制发展行业企业或项目的担保

第八条再担保的保证条件

申请再担保支持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信用担保协会备案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实收资本(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80%)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开展担保业务时间不少于二年;

(三)担保机构和其主要经营者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申请再担保前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或再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原则上应达到bbb(含)以上且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占总体担保业务比重不应低于50%,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应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且服务的中小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

2、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规定),

3、在经营和履行义务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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