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办基发【2012】
140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高质量、高标准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管理现状,特制定《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为了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更好地服务基层,促进全省现代化矿井“六个标准”建设,同时制定了《关于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的实施办法》(见附件二)。请遵照执行。
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制定的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
1.《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关于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2年11月14日
附件1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高质量、高标准现代化建设,根据《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的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及内容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建设项目内容、标准、井上下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共设施、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完成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以外的我省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中,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除外)的60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瓦斯抽采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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