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1: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优化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促进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全面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国能煤炭〔2012〕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与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等各专项验收同步并列进行,互不为前置条件。
取消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紧急避险系统验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瓦斯抽采及防突专项、井下民爆物品库、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等专项验收并入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及有关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事项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除国家核准项目以外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中,省煤炭厅负责五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煤矿和地方属地监管90万吨/年以上(不含90万吨/年)建设煤矿的竣工验收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煤炭局)负责属地监管90万吨/年及以下建设煤矿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有关煤矿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二)有关煤矿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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