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优化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山西省政府于3月16日发布了《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办法》取消了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紧急避险系统验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瓦斯抽采及防突专项、井下民爆物品库、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等专项验收并入项目竣工验收。
同时,《办法》明确提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与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等各专项验收同步并列进行,互不为前置条件。
该《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全文如下: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优化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促进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全面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国能煤炭〔2012〕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与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等各专项验收同步并列进行,互不为前置条件。
取消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紧急避险系统验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瓦斯抽采及防突专项、井下民爆物品库、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等专项验收并入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及有关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事项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未完,全文共3013字,当前显示9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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