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建工集团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3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教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责部门是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管劳务的人力资源部门是主要相关部门。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各级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项目经理、项目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项目经理、项目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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