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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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处理执行信访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信访权利,规范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维护执行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信访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流程运作、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第二条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处理涉及本院各类执行案件的信访工作。第三条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执行信访工作实行责任制,执行实施法院或作出执行裁决的法院是该信访事项的责任法院,执行局内设的执行实施机构或审查机构是具体责任单位。
各级法院执行局由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执行信访的登记、审查和督办工作。第五条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接访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到高级法院信访的,高级法院执行局应当进行专门登记并通知责任法院,由责任法院进行接谈或处理。
第七条接谈来访当事人,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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