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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二○○七年四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项目开发建设中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何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

三、根据国家、省关于国有经营性用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原出让土地使用者提出的下列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将其他用途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包括将单位、企业自有住宅用地改变为商品房开发用地的);

(二)将商业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或商住综合用地的;

(三)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或商住综合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部分调整宗地或片区的土地用途,将商业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或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的,原出让土地使用者可依据本意见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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