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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应当经审批和评估后补缴差

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应当经审批和评估后补缴差价

——与严政的《土地改为经营性,还是得招拍挂》商榷陈清波【学科分类】

土地法【出处】

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

2006年【正文】

读了4月20日《中国国土资源报》“行政与法”版刊登的《土地改为经营性,还是得招拍挂》一文后,我有不同的意见,特与该文作者严政商榷,并希望关心土地改变用途处置的同志能思考和研究这一涉及面较广、关涉法律尊严和县(市)级政府决策正误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招拍挂”论适用法律错误

严文认为,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为经营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处置。其主要依据是: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文件)第四点、部门规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等。但我经研究后发现,严文存在着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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