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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发布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

【发布文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日期】

2006-07-08【生效日期】

2006-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徐州市

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曹新平

二oo六年七月八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符合精简、统

一、科学、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用性;

(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使规章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可操作性,符合本市实际,解决本地实际问题;

(六)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立法技术要求:

(一)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采用条文方式表达,根据内容的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三)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

(四)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第六条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规章草案;

(三)监督检查、评估规章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五)具体承办规章的解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制定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立项。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本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

第八条第八条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四)起草单位或个人的调研和准备情况

规章立项申请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

第九条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建议)汇总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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