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
【发布文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发布日期】
2016-05-09【生效日期】
2016-06-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锦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业经2016年5月3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
市长刘兴伟2016年5月9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废止、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体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体现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四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订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规章草案;
(三)负责规章报送备案工作;
(四)监督检查、评估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六)提出规章解释的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函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立项申请。
本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四)申请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和相关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于每年年底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拟立项的规章项目涉及问题复杂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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