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
崇州市优秀文化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
(草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崇州市优秀文化人才评选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快优秀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根据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优秀人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崇委办[2018]3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秀文化人才”主要指在文艺创作、公共文化服务、遗产文化保护传承、文创产业等领域,为我市宣传文化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行业公认、绩效明显,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个人。
第三条优秀文化人才推荐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每两年集中评选一次,并充分考虑人才的创新能力和承担培养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优秀文化人才评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旅局商市文联、市社科联共同负责评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优秀文化人才评选范围为:全职在崇州工作,年龄
—1—原则在4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50岁),包括优秀民间文化人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市登记的文化社会组织中的中青年文化人才。
第六条“优秀文化人才”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善于创新,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宣传文化领域内有较大的知名度、影响力。
第七条“优秀文化人才”一般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宣传文化事业,长期扎根基层,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和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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