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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

法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11898次发布日期:2013-05-28来源:舟山市人才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5313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等六项人才科技政策的通知》(舟委办[2012]70号)精神,结合人才工作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受理单位

涉及到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事项的申请办理均实行“一站式”受理,市本级由舟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受理单位(以下统称为“服务窗口”)。

二、人才认定

(一)人才引进报备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含辖区内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计划引进《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

(一)至

(八)类人才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报市或县(区)人才办。各级人才办应根据各单位申报,结合本区域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当年度可享受人才引进政策的岗位,并告知相关单位。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

(一)至

(七)类人才,在录用后要及时报“服务窗口”进行引进人才认定,对企业引进的第

(八)类人才,应在聘用后及时报“服务窗口”备案

(二)引进人才认定

1、认定范围。《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

(一)至

(八)类引进人才

2、认定机构。《办法》中所列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市和县(区)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

3、认定程序

(1)单位申报。所在单位根据拟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以文件形式(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海外人才需提供学历认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才类别等级证书及复印件)向“服务窗口”进行申报。各地各单位要从严把关,真正把紧缺急需程度作为人才引进的重要评价标准。

(2)集体研究。各级人才办定期召集人力社保、科技、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引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认定的拟引进人才进行评价,确定相应的层次及享有的政策待遇。(3)认定反馈。集体研究确认后,由市、县(区)人才办将认定意见抄送给“服务窗口”和财政、人力社保、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由“服务窗口”将书面认定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对经评审认定的

(一)至

(七)类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政策不溯及舟委办[2012]70号文件出台之前引进的各类人才。

(三)本土现有优秀人才认定

1、认定范围。《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所列

(一)至

(五)类优秀人才

2、认定机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资深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计确认;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省151第

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县(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统计确认;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由市教育局负责统计确认;省名中医、省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带头人由市卫生局负责统计确认;舟山市技能大师由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统计确认

(四)动态管理

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要分别建立引进人才和本土各类优秀人才信息库,分门别类,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系统的实时维护。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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