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 10条新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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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10条新政整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布
国家发改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必须招标的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6月6日起,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三、《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四、《招标投标法》修改
国家主席习近平27日签署了第八十三号、八十四号、八十五号和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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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除此之外,《招标投标法》正在修订中,希望广大市场主体和专家继续关注和支持修法工作,共同努力,配合政府出台一部符合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新要求,适应招投标理论和技术新发展的行业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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