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煤矿节后复产复工程序和条件规定
为切实做好2010年春节后煤矿恢复生产期间的安全工作,经川北片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席会研究,制定节后煤矿复产复工检查验收程序和复产复工条件规定。
一、煤矿复产复工范围
(1)取得合法建设手续,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完成施工设计方案且按进度完成单项工程施工设计的建设矿井。
(2)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六证”齐全并在有效期内且矿长资格证等级达到矿井规模所要求等级的生产矿井。
(3)参与资源整合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且未办结资源整合开工手续的煤矿,必须停止除通风、排水、瓦斯检查之外的一切作业,不得复工复产。因资源整合导致矿井关闭或报废,应向县区煤炭监管的部门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及可行的安全闭井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按限定期限实施回撤关闭。
(4)资源整合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中确需利用启封原报废井口时,须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遵照瓦斯排放、隐患排查整治及验收程序。凡设计中未涉及利用的井、巷按规定及时关(封)闭。
二、煤矿复产复工程序
1、制定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各煤矿在复产复工前,必须制定包含恢复送电、供风、瓦斯排放和排水等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各项复产复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各岗位。
2、企业提交瓦斯排放申请。春节前已停工停产且符合节后复产复工范围的煤矿企业必须书面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告矿井排放瓦斯时间。
3、排放瓦斯。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煤矿企业瓦斯排放申请后,统筹安排具备资质条件的矿山救护队对矿井瓦斯进行排放,消除盲巷和积聚瓦斯,煤矿企业不得自行组织煤矿工人进行瓦斯排放工作。在经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排放瓦斯后,方可按矿井制定的安全措施开展井下工作。否则,不得擅自安排人员入井。
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排放队伍,由具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2)排放时间,由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筹安排。(3)排放瓦斯前,煤矿企业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矿山救护队必须制定瓦斯排放行动方案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排放。(4)各矿瓦斯排放工作结束后,矿山救护队必须对瓦斯排放和预防性安全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煤管局,并抄送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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