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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继续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广东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三条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和指导标准,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裁决有关具体事项,组织检查各基础电信企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及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铁塔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架塔、钢管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

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

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第二章基本内容

第六条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共建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见附件二)执行。

未参与共建的基础电信企业,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需要共享时,须征得所有共建方的同意。

第七条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共享流程

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流程(见附件三)执行。

第八条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

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或者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先按本办法规定共建流程要求,征求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共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意后才能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基础电信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不同意新建的,说明理由。

第九条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联合建设执行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共享执行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流程。

第十条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于2008年12月20日前纠正。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积极与其他基础电信企业进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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