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继续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海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和“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实施已有通信铁塔、杆路的共享;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第三条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各电信企业)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实现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四条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为了确保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顺利进行,
1成立由省通信管理局及各电信企业领导组成的海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简称省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各机构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电信企业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共建共享相关事宜,并将成员名单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省协调小组
省协调小组由省通信管理局及各电信企业领导组成,主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与建设管理处,职责如下:
1、组织开展共建共享工作,协调处理共建共享工作中的相关事务,及时报送和反馈共建共享工作信息。
2、建设及管理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及时更新发布电信基础设施资源信息。基础设施资源信息库每季度更新一次,逐步过渡到可实时更新查询。
3、建立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协调处理各电信企业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建设中产生的争议,对难以协调解决的争议上报部领导小组裁定。
4、定期召开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建设情况通报会,通报共建共享建设有关情况,推广共建共享经验,接受社会的
2监督及咨询。
5、提出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监督考核意见。
(三)专家组
专家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各类专家组成,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提供技术支持、评估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章工作要求及原则
第六条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原则上在已有铁塔同地点禁止新建铁塔、已有杆路同路由禁止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小组同意。
(未完,全文共3627字,当前显示113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