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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

发布机构:

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交〔2006〕64号

各市港口(务)管理局、港航管理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有关问题或意见。联系人:曹玉泉,电话:0571-88909371。

附件:

1、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表

2、浙江省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

3、工程竣工报告

4、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5、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浙江省交通厅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五)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在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鉴定的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明确分段完成建设的生产性泊位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投产使用价值的,可分段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全面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向主管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核实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试运行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见附件1)。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港口工程项目完工,经过试运行3或6个月后应进行竣工验收。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竣工验收前应通过主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竣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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