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操作规范
附件5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委托审计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委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经济鉴证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选聘委托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四条建立承办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的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市国资委在备选库中选聘委托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第五条进入备选库的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工商登记,并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
(二)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在规定工作期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照委托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并按时完成任务;
(三)审计机构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资产评估机构要求注册评估师不少于8人并具备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工程造价、经济、机械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审计、资产评估业务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近3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记录;没有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大审计(评估)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第六条市国资委委托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征集公告,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方式,广泛征集符合条件的审计、评估机构进入备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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