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仙区实施林地植被恢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函〔2011〕137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仙区实施林地植被恢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苏仙区实施林地植被恢复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苏仙区实施林地植被恢复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保护苏仙区生态环境,保障林区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
林地植被恢复是指遭到毁坏的林地植被恢复。第三条
林地植被损害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则由国家、集体、个人负责实施林地植被恢复。第四条
林地植被损害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则由侵害人及被处罚人依照法律、法规、条例或生效的行政、司法处罚决定所确定责任和义务恢复林地植被。第五条
林地植被恢复实行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乡(镇)、村、组、个人积极配合的原则。第六条本实施管理办法在苏仙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责任负责制的原则。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苏仙区所辖乡(镇)、村、组及其辖区的人员。第八条
苏仙区行政辖区内林地植被恢复是指因自然灾害或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国有、集体、村民责任山(自留山)林地遭到毁坏的林地、园地的植被恢复。
第九条
禁止在苏仙区行政辖区林地、园地内违法毁林开荒、垦地、采石、取沙、取土、采矿和野外用火等毁坏生态植被的行为。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林地植被恢复由苏仙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管理、监督和实施。第十一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植被恢复行政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林地植被恢复的资金管理使用、林地植被恢复规划、技术指导和林地植被恢复后的验收,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第十二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呈报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时,对涉及林地、园地的,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方可审批。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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