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仙区实施林地植被恢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苏州市
【发布文号】
苏府〔2003〕67号【发布日期】
2003-04-30【生效日期】
2003-04-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3〕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苏州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新出生的本市农民子女统一按城镇居民登记。
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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