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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鑫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及集团公司隐患排查与治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是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67类情形之一的不安隐患,及上级认定的其它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我矿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分解”的原则,明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矿长对重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分管业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并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1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对分管系统内开展一次重大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科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全矿重大隐患排查;其他职能科室、基层单位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本专业、本单位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活动;班组每班开展一次班组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并及时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其他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及岗位职工上岗期间发现重大隐患要实时上报,并及时采取相应个体防范措施。

第七条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由其指定的部门建立台账,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排查的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按隐患“闭合管理”流程进行整改处理;上级部门来矿检查发现的系统隐患由安监科负责落实,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综合性重大隐患由安全检查科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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