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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优势强化企业服务

在我国已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在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要求逐步向国际化、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努力和发展,以求在更新层次、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法律服务也由此迎来发展的更多机遇和严峻考验。且不论与外国同行相比,我们还有很大差距,尚需奋力追赶;即便在自己内部,在国内法律服务市场重新构建过程中,对于不同的几支队伍如何摆布、摆正关系,尤其是如何看待基层法律服务并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不同的主张和声音不绝于耳。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站在客观角度,我们认为,认识基层法律服务要实事求是,要有正确理念。正确对基层法律服务本质、价值、发展趋势进行认识和判断,要在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基础上树立三种理念:一是中国特色理念;二是长期共存理念;三是适当发展理念。

关于中国特色理念。这一理念的主要内容表述为。基层法律服务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形式。这一认识理念来源于对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历史本质的考察,包括它的起源、形式、发展、作用等方面。

从产生建立看,基层法律服务起源于80年代初中期,主要是为弥补当时“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存在的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状况”应运而生。显而易见是适合国情、满足中国实际的产物和反映。从表现形式看,主要是通过在乡镇。穴街道。雪——我国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与律师不同的是,基层法律服务的空间主要是在基层政府及其以下层面。而且,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

从发展势头看,这项工作发展很快,机构、人员和业务量都有大幅度增长,不亚于律师同期增长势头。以全国2000年统计为例: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无到有,发展到34219个,从业人员总数达121904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57561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而同期全国律师事务所只有9000多家,专兼职律师近11万人。从发挥作用看,不可小觑。一是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担任法律顾问,为基层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通过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民事、经济纠纷等,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保障、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三是向广大群众宣传和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打下了良好基础。“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与国际接轨看,基层法律服务虽然逐步形成发展成为一种适合国情、充满活力的法律服务工作形式,与律师、公证工作形成互补、协作的“大服务”格局,弥补了法律服务空白,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和体系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服务主体只有律师相比,基层法律服务仍然没有法律上的合法身份和地位,不被国际上所认可。

因此,综上所述,相对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服务形态,基层法律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种类和形式,它的存在具有较大价值并不可或缺。但应当预见的是,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众整体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这种中国特色将逐步淡化,最终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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