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水上防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确保台风、季风期船舶、水上设施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各直属海事局(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在受到台风威胁或袭击时,船舶必须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港航单位在港的大型拖轮应服从主管机关或搜救中心调用,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台风季节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方针,成立防台领导小组,建立防台值班制度,制订防台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防台知识教育,组织抢救力量,做好后勤保障;
(二)应每天按时收听气象预告,并经常检查防台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船舶主机、辅机、舵设备、锚设备、系泊设备及舱盖、水密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四)检查码头结构、趸船锚链以及撑档、搁墩链条等属具是否完好正常。对油码头、水上油库、过驳平台应从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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