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为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职责分工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2.2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估项目的水工许可;审批跨直属局辖区和涉及敏感水域的水上水下活动及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审批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竣工验收。
2.3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内水上水下活动的现场监管;负责除2.1、2.2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工程及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所有《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审核申请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负责除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以外的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审批及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审批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竣工验收。(或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权限由各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水上水下活动前期工作3.1各级海事机构应加强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积极参与水上水下
13.1.13.1.23.1.33.1.43.1.53.1.63.23.2.13.2.1.13.2.1.23.2.23.2.23.2.3活动前期有关工作,提出海事管理意见,并加强跟踪落实。
参与海事意见要争取提前介入,避免意见难以落实或无法落实的情况发生。
负责参与意见的部门事前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上级部门参与意见前要征求下级单位的意见,参与意见后要及时将参与意见的情况及时通报下级单位和相关部门,以便在跟踪落实时协调与配合。
参与海事管理意见要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对征求海事部门意见的,应明确表达意见,对须征得海事部门同意的,应明确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被指派参加相关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后及时提交书面会议情况报告,说明参与意见的情况,并及时反馈水上水下活动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要及时用书面补充意见或确认意见。
参与海事管理的意见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以便于跟踪落实。
参与意见后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及时跟踪了解海事意见的落实情况,并要明确跟踪落实意见的部门。上级海事机构参与意见需要下级跟踪落实的要及时指示下级海事机构跟踪落实情况。同一项目的后续环节要注意先前意见的落实情况,要在项目审查、审核审批、竣工验收和口岸开放等环节落实海事管理意见。
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应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情形: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应当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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