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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局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

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

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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