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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背景

我国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涉及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以及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职业病危害严重。张德江副总理在今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指出,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相对薄弱,全国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撑力量不足,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因此,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

九、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总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吸收、参考安全生产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机构监管办法》)

范围

关键词: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本《机构监管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因此,上述技术服务机构不在本《机构监管办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分级与业务范围

关键词:中小企业,向基层倾斜,三个等级

为了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构监管办法》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

九、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层级设置上向基层倾斜,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改变了原卫生部门两级管理的体制,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3个等级,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认可并颁发证书

小提示:2级改为3级,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关键词:业务范围,甲级,乙级,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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