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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违法建筑处理意见可行性分析报告

目前,全县违法建筑抢建行为蔚然成风,由于违法建筑当事人往往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规避调查处理,违法建筑行为无违法当事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以致造成违法案件无法按照常规查处程序开展工作。为有效遏制此类违法建设行为,参照有关省市处理方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及分析:

一、拟提出处理意见的背景和分析

目前,全国范围无主违法建设行为较为多见,而针对无主违法建设行为的国家法律目前还属于空白状态。与此相关的行政法规无一不是要求针对具体的违法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执法工作针对无主违法建设行为常常陷入僵局。但国内有立法权的地方及时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解决了该问题。具体事例有:

贵阳市在2010年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明确,“被确定为违法建筑,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制拆除或者依法予以没收。”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以上是两个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了无主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难题的实例。可以说从法律上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并且执法程序简便易行。

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说,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立法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贵阳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能够通过设立地方性法规对无主违法建筑实施公告强制拆除,而不去考虑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程序规定,必然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至少从法律的角度通过说理是能够说明公告强制拆除的方法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二、拟提出处理意见的具体实施步骤

第一步:发布公告督促无主违法建筑房主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由于**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城乡规划法》的执法主体。因此公告督促无主违法建筑房主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单位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督促**县城关镇**村**组违法建筑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

**县**村**组**号——**号违法建筑房主:

2012年**月,**县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你们占用**县城关镇**村**组集体土地建房,经查实,你等所建房屋处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属违法建设行为,**县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已对你等所建违法建筑分别进行编号及拍照备案。为开展有关调查处理工作,以便实施下步分类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县城关镇**村**组**号——**号违法建筑房主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至**县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2、在本公告限定期限接受调查处理的,将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逾期未主动接受调查的,将视为无主建筑依法作拆除处理,后果由违法建筑房主自负。

特此公告

**县城乡规划局二○一二年**月**日


(未完,全文共4385字,当前显示14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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