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违法建筑处理意见可行性分析报告
合建监管[2013]25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严格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标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市级监管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实行通报批评和信用扣分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主体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通报批评,并上报市城乡建委依据《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信用扣分处理。
(一)建设单位
1、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
2、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
3、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的。
4、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5、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6、存在指定分包队伍的违规行为。
7、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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