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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职业技能鉴定规则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程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规则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实施行政许可;

(三)对全市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实施监管

第八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推进本地区鉴定工作;

(二)对本区(县)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下关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第三章鉴定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鉴定机构包括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十条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为市级鉴定指导机构;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区(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分中心”)为区(县)级鉴定指导机构。

第十一条市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三)负责对区(县)分中心、鉴定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受理鉴定所的设立申请、评估和鉴定所年检登记;

(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负责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鉴定题(卷)库的运行管理,组织拟定国家、省级鉴定题(卷)库以外的试题;

(七)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八)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区(县)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县)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受理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考评员委派和质量督导;

(三)负责办理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审批手续和证书打印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实施鉴定,其主要职责任务:

(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初查,报鉴定指导机构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二)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鉴定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三)编制考核方案,负责考场安排和考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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