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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职业技能鉴定规则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文]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1996)58号]并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全省的组织实施,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受劳动部、省劳动厅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推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推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订本地区、本行业三年内的建站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原有鉴定站鉴定工种分布和申报建站的工种名称、鉴定等级和承办单位建站基本条件、地址等到详细情况。年度计划应于每年元月十日前上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审核后批准下达,同时确定审批权限。省属部门申报鉴定站由省劳动厅组织审批;地、市部门申报鉴定站按省劳动厅确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鉴定站根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省厅批准下达的建站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确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审批鉴定初、中技术等级的鉴定站;

2、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鉴定站的年审、评估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3、受省劳动厅委托,地、市劳动厅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年检工作按照劳动部的统一要求,由省劳动厅统一部署,并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办法组织实施,统一使用省劳动厅印刷的年检报表。

1、年检的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鉴定站(所)管理人员情况;鉴定站(所)设备、设施、检测手段;考评员考核鉴定费等是否符合标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各方面对考核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2、年检办法。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于每年二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工作,写出详实的自查报告并填写好年审表。经主管部门(单位)签注意见后报所属劳动行政部门。各级鉴定站逐一进行年审。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于三月底之前对所属鉴定站的年审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厅,由省劳动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并于六月底前通报年审结果。

3、在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年检的基础上实行评估制度。每三年由省劳动厅对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内容:鉴定站管理、鉴定站场所与设备、考评员队伍建设、考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社会效果等。在同一年度内,年审与评估不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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