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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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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3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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