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与管理规范
动物检疫申报点公示牌
申报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检疫范围: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合法捕获野生动物。检疫对象:
猪。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牛。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羊。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鹿、骆驼。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马、驴、骡。传染性贫血病、流行性感冒、鼻疽、鼻腔肺炎。
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蜜蜂: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申报时间: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运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
申报程序。采用申报人现场填写检疫申报单或用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受理检疫申报后,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以受理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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