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巴南区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建立现代、规范、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做强做实公司,变个人决策为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逐步在公司中构建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原则和目标
第二条运作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并结合我区公司实际情况,设计和建立易于操作、适用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条效率与监控相结合原则。在确保科学管理、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第四条权利平衡原则。按照责权利对等要求,发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独特作用,做到职责明确、运作有序。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合理设定职能职责及权限,议事操作程序等,做到各自运作规范、有章可循。
第三章董事会的设立及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人员原则上定为7人。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相关领导(执行董事)、职工代表和区财政局(国资办)人员(非执行董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的产生
(一)公司董事长和公司总经理由区政府任命;
(二)财务总监作为出资人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三)公司领导班子提名公司其他副职领导任公司董事成员,并报区国资办审批;
(四)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职能职责
(一)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执行出资人决议。
(二)根据区政府下达的投融资计划及经营创收目标,提出公司具体的经营实施计划方案、公司债券发行、融资计划等事项。
(三)草拟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方案,费用预算控制方案,报出资人审核。
(四)向公司出资人提出注册资本增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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