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安全生产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集体审议工作,确保正确、及时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案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立夹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部门需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案审委办公室设在县监察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办理案审委日常事务。
第三条下列案件必须由案审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2/3以上的案审委委员进行审理:
(一)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和行政拘留,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二)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关闭、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三)涉外案件;
(四)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案件;
(五)办案人员认为案情复杂、管辖权及适用法律不明确或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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