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五篇范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2010-6-
3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4.64万家,比上年增长一倍多;实有入社农户约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2%,入社农户数量也比上年翻了一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其发展中金融支持乏力,已成为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必须切实加以解决。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国外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经验
(一)专门金融机构支持与众多金融机构共同支持并存
美国农业合作社除与其它企业一样可以获得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外,还可以获得多个专门机构的贷款,如农村电话合作社可以根据1936年《农村电气化局法》和1949年的修正案,取得农村电气化局的贷款;从事大宗农产品和牲畜生产经营的农业合作社可以从联邦中间信贷银行获得贷款。但美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贷款来源于合作社银行,依据美国1933年《农业信贷法》,除设有中央合作社银行外,还在全国12个农业信贷区分别设立一个合作社银行。这13家银行以全国约6000家农村合作社为贷款对象,是合作社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印度的农业合作社可以获得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合作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的贷款,邦合作银行或区域中心合作社银行是专门为合作社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法国和德国建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分工协作机制。在市场分工上,政策性金融侧重于支持投资回收期长、风险较大的农业经营性项目;商业性金融侧重于支持商业可持续的农业经营性项目。在运作机制上,两国政策性金融业务都实行商业化运作,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开展农村金融业务。
(二)生产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融为一体
日本农协是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登记成立的,是集生产、供销、融资为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三个层级构成,最基层是农业协同组合,由市町村的农民、其他居民和团体入股组成,它可以为农户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业务。日本农协组织参加率极高,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中间层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为都道府县一级,由基层农协入股组成,吸收基层农协的剩余资金,通过存贷来调节各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最高层是农林中央金库,由农信联入股参加,它在全国范围内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并且是农协组织与其它金融机构资金融通的渠道。这三级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三)国家法律规范
1971年美国《农业信贷法》对向合作社银行借款的合作社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真正的农业合作社才有资格向合作社银行申请贷款。所谓真正的农业合作社,是指合作社
80%以上的投票权掌握在农业生产者或合作社联盟手中,且至少有50%的业务是在其社员之间进行。对于某些农村公用事业以及农场供应合作社,选举控制权至少为60%。1980年《农业信贷法》修正案还要求合作社银行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金融服务。
日本《农业协同组织法》、《农林中央金库法》等法律规范详细规定了农协的经营范围、监管事项和权限等,为农协金融的稳健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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