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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现代企业诚信体系的路径选择

构建中国现代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路径选择

——基于社会转型期存在的问题

摘要: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面临诸多的社会问题。构建我国现代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必须依法整合乡村关系,实现“乡政村治”的良性互动,有效地协调好“两委”关系,充分发挥各自应有的功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扩大社会管理的主体,培养农民参与意识。关键词:构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收稿日期:2009-05-05作者简介:郭泽保(1951),男,安徽五河人,福建行政学院教授。

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近70%,农村的稳定发展是经济社会全局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创新乡村治理模式等改革的深入,给农村社会稳定增加了难度。因此,完善农村社会管理职能体制,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

农村社会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农村社会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维护农村的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依法管理农村社会公共事务、调整农村社会利益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调节农村收入分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开展农村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管理活动。[1]社会管理体制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即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社会管

1理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并且体现不同的时代特征。

第一阶段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是为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初创阶段。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确认行政村与乡为一级地方政机关,在土地改革未完成的地区,乡农民代表大会或乡农民代表会议代行乡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与此同时,国家还对乡(行政村)行政区域进行了两次大的调整。1954·42·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县以下农村基层行政区划为乡、民族乡和镇,撤消了行政村建制。从而确定了我国乡、民族乡是农村基层行政区划,乡政权是农村基层政权,是我国国家政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民族乡等基层政权在管理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等社会管理职能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稳定、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对于完成土地改革、推动合作化运动,对于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文化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1958年到20世纪70年代末,是为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政社合一”农村社会管理阶段。1958年下半年,全国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乡建制被“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取而代之。公社管理委员会取代了乡政权。人民公社作为农村基层行政建制,存在了将近25年之久。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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