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批复《湖南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2008~2015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排我省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三条我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县(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因地制宜,以流域为单元,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改良草地,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成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涉及的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省发改改革委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石漠化和工程建设成效的监测,每年公布工程建设进展和成效的监测结果,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的监测结果;负责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省农业厅负责改良草地,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省水利厅负责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我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行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第一责任人。在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各级发改部门会同林业、农牧、水利等部门,依据已批复的各试点县实施方案,联合编制工程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逐级汇总审查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初步意见。
第七条省发改委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我省试点工程的建设任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市州要及时将计划下达到各试点县(市),并将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报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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