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信息(夏)
杨础信用社反洗钱信息报道
本月,我社在反洗钱学习方面,主要学习了大额现金洗钱犯罪的相关案例,通过对这类案例的学习,总结了银行业在操作大额现金业务方面暴露出制度和操作四个方面的漏洞。现就相关分析总结如下:
一是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因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因此,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重要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成了洗钱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是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仅停留在资料审核层面。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能否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支柱。金融机构要识别不具有明显的经济和合法目的而进行的复杂、异常的交易,就必须要求金融机构了解自己的客户,做好客户开户和交易时的尽职调查,即不仅要在接受开户申请时确认和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杜绝匿名和假名账户,而且要分析和观察客户账户的交易背景、目的是否符合客户的身份、业务范围和经营特点等,真正了解客户。
三是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运转不畅。反洗钱内控建设决定金融机构自身对洗钱的免疫力。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括金融机构与洗钱可能相关的各个环节,涵盖从业务办理、异常交易发现程序、可疑交易内部报告与分析处理程序、向主管部门报告金融情报程序、交易记录保存和档案管理、内部监督和考核等各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环节,就可能导致可疑交易的失察、漏报,使银行面临洗钱风险。
四是一些金融机构有章不循。一些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认识不足,没有设立专门反洗钱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疏于管理,一些机构甚至仅从自身短期利益考虑,认为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的成本将给自身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对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观上没有配合反洗钱工作的动力,甚至会对贯彻反洗钱政策产生抵触情绪,客观上助长了洗钱犯罪行为的滋生。
杨础信用社2014.04.30银行柜员之心度了善举之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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