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保护区移民安置办法
yzcr-2014-01008
永政办发〔2014〕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
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江永县、道县人民政府,回龙圩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54号)同时废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
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8号)、水利部批复的《湖南省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湘移函〔2013〕173号)的规定,结合涔天河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区、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农村移民安置。
第三条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围绕“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坚持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移民安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外迁安置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安置移民。
第五条集中外迁到道县、江永县、回龙圩管理区安置的移民,继续享受江华瑶族自治县高考招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淹没线以上的林地及林木仍由原权属单位或权属人所有,在法定承包期内仍由原移民户承包经营管理,外迁移民在林地经营管理上与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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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项目法人参与。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是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在省移民开发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永州市移民管理部门及有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移民工作。
第八条农村移民安置方式主要分为长效实物补偿安置、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后靠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
第二章长效实物补偿安置
第九条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是指以淹没征用并计列了补偿补助费的农村集体土地为依据,根据核定的年亩产稻谷重量,按照淹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计算,对工程淹没影响土地权属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进行逐年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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