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发生的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5、对外提供担保;
6、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7、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8、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9、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0、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1、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2、公司回购股份;
13、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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